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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3日晚8时30分,甘肃永登县工商局城关所42岁的干部原安明下班骑自行车经过永登县南街时,不慎撞上了路上的一条宠物狗,狗主人两名男子随即对原安明大打出手,直到将其打倒在地后,4人才扬长而去。原安明被送到医院抢救时已经身亡。(7月25日《兰州晨报》)
一段时间以来,因宠物狗而起的人际纠纷接连不断,像屡屡发生的狗主人逼迫误惊、“误伤”宠物者向狗下跪、“赔罪”的哗然之举等,如果说此类事件还集中于漫天要价、人身侮辱层面的话,永登的这起因狗致人死亡案,则堪称将这一扭曲的人狗关系推向了暴力的极致。仅仅因为无心的一撞,却导致了比人际间的公共事故更可怕的灾难性后果,无论从何种角度透视,此情此景都让人感觉胆战心惊、不可思议。在人性的张扬和人权的尊重、保护被视为法治第一要义的今天,“狗权”为何屡屡倾轧着“人权”?这一本末倒置的严酷事实到底说明了什么?
很显然,它首先表明了某些社会领域里法治秩序的不规范,法治、权利观念的不自觉和不够深入人心。在一个利益纠连的突发事件面前,很多人首先想到的不是怎样用严肃、理性的法治规则、权益维护原则来进行交涉和对话,而依然用一种肤浅和自以为是的感性判断来实施盲动决断。对于与法治规则缺乏向心力和敬畏感的人来说,其对简单、直接的纠纷处置方式的热衷和对复杂、明晰、井然有序的社会性、法治化规则处置方式的回避与疏远,实际上从一个侧面折射了当前法治环境的不容乐观。很多人选择冲动式维权,不仅是情绪化泛滥的结果,更是一种自利心理作祟,用看得见的利益之损威胁、要挟、勒索甚至是报复、“制裁”对方,无形中契合了部分人的生存行为惯性,即对社会责任的回避与对自身利益的极端看重。社会法治要义是可以被模糊的,对自身利益的弥补和索取却是寸土不让、即失即取的,这种立足于自利原则的行为心理是造成诸多社会纠葛与分歧的重要始因。
其次,它表明了某些人潜意识里粗糙、固执的法律边界认识。当自己的某些利益执有被冲撞时,不论大小轻重,都会不自觉引起强烈行为反弹,为蝇头之失而狮子大开口,而以受损、受害的名义行功利裁断之实。实际上,这是人性自私和行为自利的体现。明晰、公正的法律化判断在此失去了边界,甚至被刻意遗忘。
其三,“狗权”意识的被幻化和被极端曲解,导致人狗权益的纷争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在不少人的内心深处,养宠物已不仅是基于喜爱动物、保护动物,或是排除生活孤寂、寻求别样现实情趣的认识需求。宠物甚至已成了一种虚幻的精神寄托,有些人甚至将其视作异化的生命、精神载体,他们在宠物身上找到了真正的主人、支配者、“上帝”的感觉。如此你才能理解,为什么许多人异常亲密地将宠物以“儿子”、“闺女”相呼,甚至将其看得比真正的人伦情更“完美”。毕竟,人是有思维和决断意识的,哪怕是血缘至亲,也终有意识和行为独立自主的一天。而宠物们恰与之相反,它们可能终生只服膺一个主人、永远不会在思想上长大、“出格”,永远只会忠诚如奴、俯首帖耳、摇尾乞怜。
实际上,狗主人们是将对现实场域情境的犹疑和不自信,“移情”到了狗身上,并试图以此得到畸型的心理满足。如此你才能明白,狗主人们对“狗权”的维护为何竟张扬、冲动到了这一程度,甚至不惜践踏和凌虐文明世界里至高无上的人权威严。从这个意义上说,类似极端为狗“维权”事件,实则是某些狗主人法治意识淡漠、心理和行为自利、人权理念苍白以及人性迷失、分裂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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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ouroulong)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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