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畜犬管理办法》(节选)
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下列规定,携带畜犬至检验所或其指定处所办理畜犬登记或狂犬病预防注射,并由市政府核发登记证明书或识别牌:
1.畜犬出生满3个月者,应办理登记,并植入芯片,核发登记证明书。载明畜犬品种、性别、名称、预防注射记录及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事项。
2.畜犬应定期实行狂犬病预防注射,并另核发识别牌。
3.国外输入之畜犬,凭动物检疫机关或其所属机构签发之检疫证明书申请核发畜犬登记证明及狂犬病预防注射识别牌,并植入芯片。
前项畜犬登记证明书应由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存执;预防注射识别牌应悬挂于畜犬颈项。其有损坏或遗失者,应即申请换(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