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节选)
本市城区范围内饲养犬类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类动物。城区内严禁饲养食用犬,居民住宅区严禁饲养狼犬。
养犬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3月须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审。
凡饲养犬类动物必须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免疫牌。
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统一制作的免疫牌;
2.不得携犬进入机关、教学区、医院、商店、饭店和宾馆等公共场所;
3.不得携犬乘坐除的士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
4.户外携犬,应由成年人看管,并束以犬链。采取防止犬只咬伤他人的措施;
5.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即清除;
6.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犬只不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