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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2004-10-15讯 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稿)》已通过网上向社会公示,请市民登录网站http://www.qdfz.gov.cn查看相关内容,并可把修改意见于10月17日前通过电子信箱fankui@qdfz.gov.cn反馈。据市法制办有关人员介绍,与1995年制定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相比较,即将出台的《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更具“人性化”,市民可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养狗。 遛狗要由成人牵 新《办法》拟规定养犬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洗浴场所、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携犬出户,应当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出户时,应当立即清除爱犬排泄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每户只能养一只 居民豢养成年犬,每户限养一只(导盲犬除外)。单位豢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圈养。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3日内到住所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禁止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养犬伤人主担责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帮助受伤者接受救治和防疫,并先行垫付费用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记者 潘修雷) 要点提示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并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养犬人应当按照防疫规定,携犬到防疫机构为犬做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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