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1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北京市公园条例》,对伤害动物者要追究其责任。《条例》规定:游客在公园中营火、烧烤、捕捉动物,惊吓、投打、伤害动物的要处以50元以上至1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有的人为了盈利,不惜大肆捕捉、贩卖、宰杀动物,包括濒临灭绝的动物;有人为了一饱口福,专吃野生动物,使各种野生动物越来越少,生态环境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更有人出于无知,做出伤害动物的蠢事;还有一些无聊的人投打、惊吓、调戏动物,在动物的痛苦挣扎中寻找快乐。
对于伤害动物的行为,过去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一般只能罚款了事,没有追究相应的刑事和法律责任。又因为罚款的数额不大,不足以止住人们伤害动物的行为,使伤害动物的人没得到相应的严厉处罚,这正是为什么屡屡发生伤害动物行为的原因。
《北京市公园条例》的实施,用法律来规范人们对动物的保护行为,培养人们爱护动物的心理和良好习惯,为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动物开了一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