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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1日 北京)
在过去的几天中,因涉及了\"动物福利\"内容而引起广大公众、媒体以及保护救助组织积极响应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初稿)突然遭到部分\"专家\"否决。对于该决定,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简称IFAW)深表遗憾。 首先,立法保障动物福利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根本需要,重视动物福利,更好地保护动物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无恐惧、无悲伤地生活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动物福利直接关系到畜牧产品的国际贸易问题。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如果农场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会直接影响畜牧产品出口。中国的畜牧养殖业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立法保障动物应有的福利。截至目前,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在内的世界上100多个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20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而中国大陆在这方面却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条例初稿\"中关于动物在生活、屠宰、医疗和运输过程中的福利要求得陈述显然借鉴了成熟的国际经验。中国加入了WTO,就应该本着国际准则办事。在动物福利立法本来就滞后的情况下,出台相应法完全是及时、必要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根本不存在象某些专家怀疑的\"超前\"的可能。 从法律建设程序上看,地方性的法规和条例是根据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所制定的\"大法\"更有效的、可行性更强的有益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于1997年。7年以来,中国的经济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发生了更多更快的转变。在《防疫法》的前提下,北京的\"条例初稿\"对上位法律提出更完善的补充,为上位法律的改进提供有效借鉴是法律自身建设和发展的根本需要。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应该一直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箴言的原则。认真贯彻好这些方针完善法律,严格的执行法律才是根本。某些\"专家\"担心的\"很容易出现违法现象\"也就成了无稽之谈。 最重要的是,为动物福利立法,是中国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自身的福利。遗弃、虐待动物、以活生生的动物血肉相搏作为娱乐和赌博工具的状况越来越频繁地发生,而依照现有法律对这些行为的惩罚却是一片真空。除了口诛笔伐和公众谴责以外,\"违法者\"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硫酸泼熊的事件最后无法可依的尴尬,狗场斗狗赌博反而打着\"丰富精神文明生活\"的幌子的难堪什么时候才可以靠法律的武器得以制止?现在为动物福利立法还是亡羊补牢,而再等待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去做今天就该做的事情,就为之晚矣了! 一个人能够善待动物他就一定是个尊重生命,懂得对社会负责的人;\"一个国家的伟大程度和道德进步的标准可以用她如何对待动物来衡量\"(英吉拉.甘地)。奥运的北京、国际化的北京应该具有更高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准。几千年文明的中国更应该让动物享受应有的福利。
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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